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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作者:郑欣娜  更新时间 : 2019-11-28  浏览量:1002

摘要:付出的钱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本案中,黄某欲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其老公用于项目收购的钱款,面对这样的“无理”要求,我们是如何做到让对方撤诉,维护我方当事人利益的呢?


案件详情:2019年5月27日,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返还不当得利80万元。黄某诉称,自己受丈夫委托,将钱款错误汇至吴某的账户中,经多次催讨,吴某拒不返还,黄某提供银行流水以证明其向吴某转账80万元的事实。

吴某在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后,找到我们求助。在向吴某询问的过程中我们得知:

黄某的丈夫与吴某的父亲曾是生意上的伙伴,双方口头约定合伙共同收购一物流公司。经与物流公司协商,黄某丈夫以及吴某父亲同意共同出资对物流公司现存债务进行清偿以保证收购事宜顺利进行,鉴于吴某的父亲负责与物流公司联系,于是黄某的丈夫委托黄某将80万元打款至吴某的父亲所提供的账户上,于是黄某通过手机进行了该项操作,完成了转账。然物流公司负债实在太多,黄某的丈夫与吴某的父亲无法替物流公司清偿所有债务,收购项目也因此宣告失败,吴某的父亲亦因此损失百万余元。

以上就是本案的大致情况。既然黄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起诉,那么我们首先来分析何谓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2、他人受到损失,即一方获利而给他人的财产或利益造成减少或丧失;3、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4、利益取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黄某诉称该80万元为吴某的不当得利,事实上是否如此?根据黄某所述,其误汇钱款至吴某账户中,致使其取得财产利益而己方受到损失,这符合不当得利的前三项构成要件。那么吴某取得该80万元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由上述情况可知,黄某汇款至吴某账户是有事实依据的,事实是黄某丈夫与吴某父亲共同投资收购一物流公司,该80万元做为合作收购的投资款,虽口头约定,亦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该80万元为合作投资款,吴某取得该财产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非不当得利。

另外本案中存在一个非常特别的情况,也就是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黄某的转账行为是受其丈夫委托,黄某并不拥有该款项的追索权,即使认为该款项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起诉而非仅由黄某提起诉讼;该款项打入虽是吴某的账户,但实际上其账户是由吴某的父亲提供,该款项的最终去向也是由其父亲所掌控,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要求返还投资款,诉讼主体也非本案原被告。

除了上述主体适格问题之外,我们研究黄某所提供的证据发现,该80万元在五分钟内分5次打入吴某的账户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连续五次输入账户号码,均错误输入,且错误点相同,概率是极低的;如果是预先输入后再进行选择,那么必然是账户持有人名称极为相似才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但黄某并未就此提出证据证明。更何况80万元并非是小数目,转账过程中应当是十分谨慎的,黄某所谓的“错误汇入”显然不符合常理。

最终,黄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理后准许其撤诉。

结合本案,律师提醒:1、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都应该针对诉讼主体问题进行审核,毕竟主体错误,损失的不光律师费、诉讼费,还有最宝贵的时间;2、被告并非没有翻盘的机会,律师的价值并非完全体现在胜诉上,作为被告,委托律师可以帮你减损或者免损,具体可以利用的点有诉讼时效问题、诉讼主体问题、管辖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等。3、如果一旦真的发生错误汇入他人账户钱款的情况时,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是收回相应钱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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